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1887号起诉人焦明晶,女,1958年4月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起诉人刘子莲,男,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起诉人刘丹,女,1988年7月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起诉人刘月,女,1990年6月26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收到焦明晶、刘子莲、刘丹、刘月起诉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新山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新山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土地补偿分配款人民币194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起诉状载明的事实及理由:焦明晶、刘子莲系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新山村的村民,婚后育有二女,长女刘丹、次女刘月。2010年3月起诉人所在地村集体被征收开发,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新山村就被征收土地做出征收分配补偿方案,将起诉人排除分配范围之内,认为起诉人不具备分配资格。按照公布的征收分配方案标准,起诉人应分得土地补偿款194300元人民币。为了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分得土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实际是对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新山村土地征收补偿方案不服,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焦明晶、刘子莲、刘丹、刘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胡宗阁
审判员 王 哲
审判员 张志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侯宏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