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6654号
原告:韩德彬,男,汉族,1971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满庭芳花园A区,组织机构代码70931512-2。
法定代表人:吕宗易,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厚洪,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子又,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德彬诉被告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德彬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德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韩德彬。
审判员 漆恒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白 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