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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146号

孟和巴图与韩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和巴图,韩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孟和巴图,男,蒙古族,牧民。

被执行人:韩旭,男,蒙古族,教师。本院对孟和巴图诉韩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56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旭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的存款,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户内存款,不得办理支取、转账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洪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兴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