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初480号
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168号红河枫景15幢2-5,组织机构代码05172986-2。
法定代表人:黄中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国洪,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足县。
被告:重庆精通一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永川大南门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泸州街2号。代表人:谢兰,经理。
被告:上海盛洁旅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罗星路200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穆百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精通一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永川大南门分公司、上海盛洁旅游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进
审 判 员 严荣源
代理
审判员 陈 聪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曦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