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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2855号

原告赵伟诉被告单光强、张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伟,单光强,张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1民初2855号原告赵伟,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告单光强,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告张换,女,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址同上,系被告单光强之妻。

原告赵伟诉被告单光强、张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潘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伟、被告单光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换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伟诉称,2013年3月14日,被告单光强、张换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三年内还清无利息。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单光强、张换给付原告欠款3万元;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单光强辩称,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换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4日,被告单光强及其妻子张换向原告赵伟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赵伟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三年之前还清,无利息。”欠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归还原告欠款。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单光强及张换给付原告欠款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另查明,被告单光强与张换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单光强、张换欠原告3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单光强、张换作为欠款人在欠款到期后应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故原告赵伟请求被告单光强及张换给付欠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单光强、张换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赵伟欠款3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单光强、张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 昕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乌都娜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清偿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