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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0534民初528号之一

清河县精细耐火材料厂与秦皇岛市诚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冻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清河县精细耐火材料厂,秦皇岛市诚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0534民初528号之一原告清河县精细耐火材料厂,住所地清河县连庄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1832543-7。法定代表人苏长恩,系该厂厂长。被告秦皇岛市诚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临港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宫明昊。本院在审理原告清河县精细耐火材料厂诉被告秦皇岛市诚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6年7月6日提出解除对秦皇岛市诚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秦皇岛市诚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52万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霍红霞

审 判 员  郭玉松

人民陪审员  张 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长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