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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1235号

王银与赵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银,赵明全,担保人郭晓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1235号申请执行人王银,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喀喇沁旗西桥镇新窝铺村8组,身份证号:150428196406132010.被执行人赵明全,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元宝山区五家镇桥窝铺村第十九组43号,身份证号:150403197310072030。被执行人担保人郭晓军,男,汉族,住元宝山区平庄镇如意家园30栋461室,身份证号码:15040319720621201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现查明担保人郭晓军以自己工资收入为赵明全担保债务一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自2016年7月开始,每月扣留郭晓军工资收入.00元直至扣满10000.00元止,申请人凭本裁定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宏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