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董利声,男,1983年3月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德兴小区B区1栋1201号。被执行人梁绍发,男,1962年6月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玉城街道三合里26号。被执行人林少华,女,1964年5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董利声与被执行人梁绍发,林少华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2007)北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并于2008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梁绍发,林少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完毕上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08)玉区法执字第14-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拍卖属被执行人梁绍发、林少华所有座落在玉林市玉州区玉城街道三合里26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玉国用(2004)第B01001800**号,房屋产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980020**号】。上述被查封的财产,经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进行摇号确定评估机构后,依法委托广西公大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738800元。经摇号确定拍卖机构后,依法委托广西方大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公开拍卖,该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以评估738800元为拍卖底价,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按流拍价738800元的价格接受以物抵偿债务。本案计算至2016年6月27日止,被执行人梁绍发,林少华尚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为,借款本金:360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463787.49元、本案受理费:7388元、执行费:5988元,合计人民币:837163.49元。上述财产抵偿债务后,申请执行人对余下不足清偿的债务自愿放弃追偿,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座落在玉林市玉州区玉城街道三合里26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玉国用(2004)第B01001800**号,房屋产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980020**号】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梁绍发,林少华座落在玉林市玉州区玉城街道三合里26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玉国用(2004)第B01001800**号,房屋产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980020**号】产权按流拍价738800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董利声(身份证号:450924198303304731,上述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受偿人董利声时起转移。
三、申请执行人董利声可持本裁定书30日内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四、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北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展
审 判 员 曾桂文
代理
审判员 唐国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礼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