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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刑初1309号

黄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130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沿江东路*号***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6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1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雪飞出庭支持公诉,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4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黄某醉酒后驾驶套挂粤B×××××牌号的小车行至中山市大涌镇安堂村西园下街52号门口,碰撞停放在该处的粤T×××××号、粤T×××××号、粤T×××××号小车后继续行驶,后行至大涌镇南文村景行街景运巷20号门口时碰撞围墙,造成上述车辆损坏及黄某受伤。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8mg/100ml。案发后,黄某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黄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粤T×××××号、粤T×××××号、粤T×××××号车主共计人民币4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黄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黄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剑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缪慧莹连宜静吕叶童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