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81执46号

赵国君与吴红权。丁秀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国君,吴红权,丁秀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46号申请执行人赵国君,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吴红权,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丁秀云,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公民二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林万福

审判员  曹 巍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 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