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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执702号之一

吴云芝、曹慧林与上蔡县万象中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云芝,曹慧林,上蔡县万象中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7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云芝,女,汉族,1963年12月5日出生,住上蔡县。申请执行人曹慧林,女,汉族,1988年1月8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上蔡县万象中学,机构代码06267127-2。法定代表人方相臣。本院(2016)豫1722民8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上蔡县万象中学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吴云芝借款2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上蔡县万象中学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上蔡县万象中学在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00×××12的存款22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华彬

审判员  耿贺年

审判员  翟光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洪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