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83号
原告:潘汉健,男,196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孙巷,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志和,男,1965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汉健与被告胡志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汉健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汉健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汉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潘汉健负担。
审 判 长 邹 传 淑
代理
审判员 高 帅
人民陪审员 宋 光 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