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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民初83号

潘汉健与胡志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潘汉健,胡志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83号

原告:潘汉健,男,196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孙巷,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志和,男,1965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汉健与被告胡志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汉健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汉健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汉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潘汉健负担。

审 判 长 邹 传 淑

代理

审判员 高  帅

人民陪审员 宋 光 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