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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5刑初147号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林、吴某良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文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郑某林,吴某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05刑初147号公诉机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林,曾用名郑某,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3月13日经文昌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30日经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良,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30日经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6]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林、吴某良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雪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林、吴某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日凌晨1时许,张某栋(已起诉)等人在文昌市文城镇维多利亚酒吧后面的小卖部门口处聊天时,祝某浩驾驶一辆白色标志小轿车载被害人陈某、祝某枫到该处停车,当陈某下车到小卖部准备买东西时,看见祝某枫被张某栋等多名男子围殴,遂冲上殴打对方时也被对方男子围着殴打,造成祝某枫胸部、腹部等部位被砍伤;陈某右胸外侧及右腰背部等部位被砍伤。张某栋等多名男子停手后,祝某浩将陈某、祝某枫送到文昌市人民医院治疗便驾车返回现场。被告人郑某林、吴某良与丁某庆等多名男子得知陈某、祝某枫被砍后,赶到现场从祝某浩的小轿车后备箱里分别拿出砍刀、钢管等凶器,向还在文城镇维多利亚酒吧后面小卖部门口处的张某栋等人走去,张某栋等人见状跑到小卖部旁边的楼道内分别持斧头、砍刀等凶器出来,与被告人郑某林、吴某良等多名男子殴斗。在殴斗过程中,造成被告人郑某林、吴某良身体多处被砍、打伤。其中,张某栋持二把斧头砍中被告人郑某林、吴某良身体。被告人郑某林、吴某良被砍伤后被送往文昌市人民医院治疗。2014年3月23日,经文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良左腓骨下段骨折、左侧基底节小血肿并蛛网膜下腔少许出血、左侧颞骨及枕骨粉碎、凹陷性骨折,其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陈某的右侧气胸评定为轻伤二级;祝某枫的左侧少量气胸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郑某林头部所受损伤致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左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其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2016年2月2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被告人吴某良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八级伤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办案说明,证人张某栋、丁某庆、邢某雄、林某武、陈某豹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郑某林、吴某良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郑某林、吴某良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林、吴某良持械聚众斗殴,致二人重伤(系二被告人),其中一人伤残八级,二人轻伤(己方),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属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林、吴某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林、吴某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林、吴某良在共同犯罪中虽然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但是二人实施的行为未造成对方伤害及财产损失,二被告人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被对方致重伤,还需要二次手术,且二被告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所居住社区愿意接受其社区矫正,可对被告人郑某林、吴某良宣告缓刑。根据庭审查明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吴某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鹤玲

人民陪审员  李兴培

人民陪审员  周昌颖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