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3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沈丽英,女,194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李凤霞,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刘宝良,男,199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刘宝学,男,200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法定代理人李凤霞,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李晓东,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晓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晓东所有挂靠在献县阳光运输车队的冀JQ85**解放牌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青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兵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