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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366号之二

沈丽英、李凤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丽英,李凤霞,刘宝良,刘宝学,李晓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3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沈丽英,女,194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李凤霞,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刘宝良,男,199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刘宝学,男,200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法定代理人李凤霞,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李晓东,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晓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晓东所有挂靠在献县阳光运输车队的冀JQ85**解放牌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青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兵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