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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申1000号

贾道权与东北石油大学、大庆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道权,东北石油大学,大庆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00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道权,男,汉族,1968年11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丽颖,黑龙江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北石油大学。

法定代表人:刘扬。

委托代理人:冯建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大庆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义。再审申请人贾道权因与被申请人东北石油大学、大庆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道权申请再审称:贾道权并非东北石油大学的职工,且其系与建业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并不知晓东北石油大学出售房屋的性质,东北石油大学也没有告知贾道权所购买的房屋系房改房不能办理房屋产权手续;贾道权通过拍卖方式购得涉案房屋,且根据拍卖的原始资料证实涉案房屋是东北石油大学连同商服房打包出售的,贾道权没有选择权;贾道权并未以职工价格购买案涉房屋,而是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的,东北石油大学隐瞒房屋的性质,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东北石油大学、建业公司是否应承担未给贾道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违约金。贾道权所购买的住宅为东北石油大学的房改房,而房改房的销售对象应当具有产权单位职工的身份,并且符合本单位分配住房的有关条件。本案中,贾道权并非东北石油大学的职工,其购买涉案房屋的行为不符合房改房有关政策的规定。同时,贾道权在竞买商服用房时即已知道应连同住宅一起购买,其应就住宅的性质进行必要了解,故贾道权应当对涉案房屋在办理产权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障碍具有相当程度的预见,因此其要求东北石油大学、建业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贾道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贾道权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单一琦

代理

审判员  郭伟宏

代理

审判员  于 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崔佳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