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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506号

原告张帅诉被告蔡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31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帅,蔡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506号原告张帅,男,1976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蔡威,男,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帅诉被告蔡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暂时找不到被告为由,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帅撤回对被告蔡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全额退回原告张帅。

审 判 长  禇亚兴

审 判 员  王志刚

人民陪审员  丛 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思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