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506号原告张帅,男,1976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蔡威,男,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帅诉被告蔡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暂时找不到被告为由,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帅撤回对被告蔡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全额退回原告张帅。
审 判 长 禇亚兴
审 判 员 王志刚
人民陪审员 丛 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思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