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0205号原告厦门市思明区万家恒房地产服务部,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霞溪路86号店面。经营者张道生,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丽娜,女,1983年12月13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思明区万家恒房地产服务部与被告陈丽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以被告已支付清中介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思明区万家恒房地产服务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厦门市思明区万家恒房地产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记员 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