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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执101号之一

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柳州方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唐尚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柳州方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唐尚平,廖钟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开琦,董事长。

被执行人:柳州方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唐尚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尚平。

被执行人:廖钟骏,系被执行人唐尚平的妻子。关于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柳州方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唐尚平、廖钟骏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柳州方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唐尚平、廖钟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被执行人唐尚平有房产,但有另案查封抵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尚平、廖钟骏、柳州方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二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覃孟孚

审判员  刘 胜

审判员  陈 然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蓝婷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