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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保327号

赵素容、四川美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素容,四川美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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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保327号申请人赵素容,女,汉族,1954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李兵,四川中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美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2776744Q,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1单元4层406号,现经营住所地龙马潭区大通路小区12号1号楼3号。法定代表人严维莲。本院执行保��申请人赵素容与被申请人四川美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财保282号民事裁定,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70万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转移、支付、毁损、转让、过户、设定抵押担保,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担保人曹森远提供的担保物:位于龙马潭区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朝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邓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