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民催18号申请人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住所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源,院长。委托代理人黄伟,系单位员工。申请人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6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靖江农商行清算中心于2015年10月10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400051/28686344、出票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靖江市博瑞空调净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靖江市广信贸易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4月10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丽云
审 判 员 包海燕
代理
审判员 郑 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佳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