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1007号原告冉某甲,农民。被告冉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吉庆,建始县茅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农民。
原告冉某甲诉被告冉某乙、何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冉某甲以本案需分家析产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冉某甲撤诉。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冉某甲负担。
审判员 朱于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妍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