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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2民初1007号

冉某甲与冉某乙、何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冉某甲,冉某乙,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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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始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1007号原告冉某甲,农民。被告冉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吉庆,建始县茅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农民。

原告冉某甲诉被告冉某乙、何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冉某甲以本案需分家析产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冉某甲撤诉。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冉某甲负担。

审判员  朱于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妍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