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865号原告季述成。委托代理人曹洪昌,山东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季述成与被告于义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述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季述成负担。
审 判 长 徐 霞
人民陪审员 王津刚
人民陪审员 黄晓凤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