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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民初865号

季述成与于义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季述成,于义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865号原告季述成。委托代理人曹洪昌,山东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季述成与被告于义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述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季述成负担。

审 判 长  徐 霞

人民陪审员  王津刚

人民陪审员  黄晓凤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