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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民初2165号

恒大地产集团太原有限公司与金乌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恒大地产集团太原有限公司,金乌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2165号原告恒大地产集团太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69号国贸大厦1号楼西塔楼12层1201-120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6661402-5。法定代表人顾朝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亮,男。被告金乌瑞。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大地产集团太原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乌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大地产集团太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金乌瑞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大地产集团太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大地产集团太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17元,由原告恒大地产集团太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学会

人民陪审员  于树英

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瑞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