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财保232号申请人丰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丰县行政审批中心六楼。法定代表人胡炜,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景良,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州华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人民医院新院区对过路南。法定代表人朱军,总经理。申请人丰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因被申请人徐州华宇置业有限公司向其借支70000000元,用于丰县高科技产业园配套的相关项目的建设,被申请人借支后一直未按双方的投资约定完成项目建设,也未归还该款,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徐州华宇置业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申请人丰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州华宇置业有限公司价值80000000元的财产。案外人丰县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丰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徐州华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丰县中阳大道北、经九路西的一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徐州华宇置业有限公司在丰县中阳大道北、经九路西的土地上投资在建的华宇大厦,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其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仇星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