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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5执166号

鲁树明、钟小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鲁树明,钟小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5执166号申请执行人鲁树明,男,195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被执行人钟小强,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本院作出的(2016)川1425民初2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鲁树明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了分期付款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鲁树明申请执行钟小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执行长  严建明执行员  陈友权执行员  李维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吴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