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10民初760号

太原市晋源区天成元线缆销售中心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太原市晋源区天成元线缆销售中心,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10民初760号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天成元线缆销售中心,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南堰万水。经营者张建峰,女,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西谷乡西罗白村人,住西罗白村东方路喜巷24号。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负责人卢旭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天成元线缆销售中心诉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天成元线缆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7元减半收取3393.5元,由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天成元线缆销售中心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美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