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3817号
原告:姜福善,男,195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
被告:李君远,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本院受理了原告姜福善诉被告李君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因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辽0283民初3817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崔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