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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民初3817号

姜福善与李君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姜福善,李君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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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庄河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3817号

原告:姜福善,男,195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

被告:李君远,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本院受理了原告姜福善诉被告李君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因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辽0283民初3817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崔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