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1298号原告何志明,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高建龙,男,1972年4月5日出生,回族,无业。被告西安远东旅游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西段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2206211166。法定代表人张晓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晓军,男,公司员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23号院内2号楼二层。注册号91610131663194715J。法定代表人雷兴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超,男,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明与被告高建龙、西安远东旅游出租汽车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志明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375元,剩余3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 黄亚军
审判员 林 娜
审判员 赵 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武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