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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3268号

付羊与毛云全、王秋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付羊,毛云全,王秋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3268号原告付羊,女,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籍贯湖南省,系受害人牛斌之妻。被告毛云全,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籍贯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被告王秋利,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住所地三河市迎宾北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80930144-9。负责人张建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羊与被告毛云全、被告王秋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羊自愿撤回起诉,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付羊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付羊负担。

审判员  赵海洪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赵兴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