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7236号
原告:乾瑞化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沥林镇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3007429843015。
法定代表人:段石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海棠,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中保,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同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长塘第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99354861M。
法定代表人:隆仕伟。
原告乾瑞化工(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同创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乾瑞化工(惠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东莞市同创家具有限公司价值556,260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为该申请提供了信誉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乾瑞化工(惠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东莞市同创家具有限公司价值556,26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伟乐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黄艳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