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802行赔初1号原告秦宜传。委托代理人任长青,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大伟,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兰金辉,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光浩,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陶厚清,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宜传诉被告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因本案的审判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审理。
审 判 长 丁太玲
审 判 员 卫 青
代理
审判员 肖 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罗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