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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2909号

2-1原告李纪中、黄影诉被告赵云影、陈井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纪中,黄影,赵云影,陈井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2909号

原告:李纪中,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黄影,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赵云影,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陈井春,男,195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李纪中、黄影诉被告赵云影、陈井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位原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公爹儿媳关系,二原告位于颍西办楼上楼下二层分别建筑面积118平方米,无房屋产权证(此房建于2007年8、9月份、二被告2012年看中此房想购买,在购买时已明确知道此房无房屋产权证,且2012年1月15日该房产已协议卖给张阵,只是付了定金但购房款未付清,无奈2012年3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二份,原告同意将该房屋卖给被告,协议签订后2012年10月28日被告将购房款付清,房屋至今未实际交付使用。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原购房者张阵持房屋买卖协议要求付清购房款使用该房屋,但二被告一直阻挠,致使三方发生纠纷争议,使协议无法履行,为了使双方权益得到保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二份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2,判令原告退还被告购房款22万元,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每月4000元至搬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未经合法审批建造,李纪中、黄影取得涉案房屋的方式不具有合法性,而人民法院只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故李纪中、黄影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纪中、黄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元,退回李纪中、黄影。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孙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