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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2017号

陈佳槟与吴贻春、游崇珍、广东润铭达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建协建设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佳槟,吴贻春,游崇珍,广东润铭达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建协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20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佳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代理人吴灵燕,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贻春,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游崇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润铭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游崇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建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吴贻春。案由:居间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4民初287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居间融资服务合同》约定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陈佳槟向本院提交了深圳市公安局福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原件及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经审查,上述材料可以证明上诉人陈佳槟的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陈佳槟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87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振  东

代理

审判员 黄  玮  娜

代理

审判员 刘  灵  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曾锦冰(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