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1081-110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永创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岗头亚洲工业园8栋1、2、4楼。
法定代表人:查汉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宇宁,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新瑞等十人(名单附后)。
委托代理人:张渊,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靖升,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永创印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新瑞等十人劳动合同纠纷十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028-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深圳市永创印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宇宁、被上诉人刘付国柱、陈家悦及被上诉人付新瑞等十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渊到庭参加诉讼。本十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深圳市永创印刷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依法改判上诉人深圳市永创印刷有限公司无须向被上诉人付新瑞等十人支付有关工资、加班费、高温补贴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诉讼费由被上诉人付新瑞等十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主要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被上诉人付新瑞等十人答辩称,上诉人深圳市永创印刷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请求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深圳市永创印刷有限公司确认拖欠被上诉人付新瑞等十人的有关工资。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永创印刷有限公司二审期间确认拖欠被上诉人付新瑞等十人有关工资的事实,故上诉人深圳市永创印刷有限公司关于其已足额支付被上诉人付新瑞等十人工资的上诉主张明显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十案二审争议焦点有二:一为上诉人深圳市永创印刷有限公司是否已向被上诉人付新瑞、陈杰峰足额发放了加班工资;二为上诉人深圳市永创印刷有限公司是否应向被上诉人付新瑞等十人支付高温津贴。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深圳市永创印刷有限公司主张已向被上诉人付新瑞、陈杰峰足额发放了加班工资,但其只提交了2015年5、6月份支付加班工资的证据,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被上诉人付新瑞、陈杰峰足额发放了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月份加班工资,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上诉人深圳市永创印刷有限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深圳市永创印刷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十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10元,均由上诉人深圳市永创印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翟 墨
代理
审判员 徐雪莹
代理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范馥馥附:被上诉人付新瑞等十人的基本情况案号 姓名 11081 付新瑞 11082 玉国华 11083 谢金胜 11084 农海山 11085 梁亚凤 11086 陈杰峰 11087 黎英飞 11088 刘付国柱 11089 张晓波 11090 陈家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