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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2执恢1号

苏华林与张波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华林,张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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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苏华林。被���行人张波。申请执行人苏华林与被执行人张波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营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额24998.40元,已实现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24998.40元。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易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清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