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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字第146-2号

束华与薛金华、蔡荣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束华,薛金华,蔡荣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字第146-2号申请执行人束华,居民。被执行人薛金华,居民。被执行人蔡荣付,居民,申请执行人束华与被执行人薛金华、蔡荣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字第1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陈 亚

代理

审判员  吕安国

代理

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裴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