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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1835-3号

秦涛与叶芳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涛,叶芳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1835-3号

申请执行人:秦涛,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叶芳坤,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秦涛与被执行人叶芳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28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20000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28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济平

审判员  许业明

审判员  孟明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