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1835-3号
申请执行人:秦涛,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叶芳坤,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秦涛与被执行人叶芳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28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20000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28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济平
审判员 许业明
审判员 孟明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