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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5266号

黄永和与黄旭济、卢丽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5266号

原告:黄永和。

委托代理人:董春雷、陈浩,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旭济。

被告:卢丽霜。

原告黄永和与被告黄旭济、卢丽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黄旭济、卢丽霜偿还原告借款30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月利率1.5%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为66.7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6日,被告黄旭济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60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为1.5%,被告黄旭济亲笔出具一份收据交原告收执。后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部分利息。2015年12月29日,双方对以上借款重新进行了结算,被告亲笔向原告出具一份字据,该字据载明:“本人黄旭济欠黄永和借款本金人民币叁佰万元,月利息壹分伍厘,利息自2015年3月6日至2015年12月29日。本人同意黄永和以购买曾振波开发的海口澄迈芭提雅小镇的房产作为还欠款。房价以全额团购市场价为基准,时间于2016年3月30日之前。如房价不能达成一致而未购买房产,原债务不变”。后原告未能成功购买该处房产。经原告方催讨,被告对上述债务至今未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黄旭济、卢丽霜应共同偿付原告黄永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7日起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140元减半收取18070元,由被告黄旭济、卢丽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虞成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梁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