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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民申299号

昆明沃格娱乐有限公司、袁志林等与蒋培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昆明沃格娱乐有限公司,袁志林,蒋培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民申29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沃格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银河大道实力郡城*幢。

法定代表人:袁志林,总经理。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志林。上列再审申请人的

委托代理人:王华强、黄薪竹,云南和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培翠。再审申请人昆明沃格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公司)、袁志林因与被申请人蒋培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一终字第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沃格公司、袁志林申请再审称:二审中法庭未按先前的告知对涉案转账凭证及《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回执组织质证便下判,程序违法。因存在沃格公司股东权益纠纷以及租金支付主体尚需明确的情形,沃格公司迟延支付租金并非主观故意,且已实际向蒋培翠付足租金,但二审仍然认定沃格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合同,造成沃格公司对租赁房屋投入的巨大损失,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沃格公司、袁志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二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一审中沃格公司认可盛小明(时任沃格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了蒋培翠公证寄交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快件,故二审蒋培翠是否提交送达回执并经质证不影响事实认定。另是否通过拉卡拉转账支付租金应由沃格公司而不是蒋培翠承担举证责任,蒋培翠是否提交账单明细同样不影响本案事实认定。沃格公司关于原审未对重要证据质证程序违法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沃格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问题。对于欠付三期租金1052265元且时间超过30天以上的事实沃格公司并无异议,亦认可收到原产权人关于产权变更、需向新的产权人蒋培翠交付租金的通知,其公司内部存在股东纠纷不是不支付租金的理由,诉讼中补交拖欠租金在蒋培翠未认可的情形下也不能认定为双方对交纳租金时间及方式的变更。二审依照该事实,结合双方关于逾期支付租金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在蒋培翠通知沃格公司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下,认定沃格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并判决解除合同,并无不当。综上,沃格公司、袁志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昆明沃格娱乐有限公司、袁志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鹏

审 判 员  杨玉华

代理

审判员  农红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