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3612号原告奚伟忠。被告赵国海。被告常州市湖光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前黄镇寨桥寨灵路。法定代表人赵国海,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奚伟忠诉被告赵国海、常州市湖光塑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奚伟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20元,由原告奚伟忠负担。
审 判 长 冯 磊
人民陪审员 顾益波
人民陪审员 何 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包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