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96号申请执行人戴远波,男,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肖志明,男,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肖志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相应的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戴远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549号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黄志洪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郑芬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