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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民终927号

周成银、湖北东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周成银,湖北东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终9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成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东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树炎,董事长。

上诉人周成银为与被上诉人湖北东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成银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周成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成银撤回上诉。二审案件诉讼费8713元,减半收取4356.5元,由上诉人周成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涂建峰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熊方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