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1079号原告徐勇,男,1961年1月11日出生,仡佬族,贵州务川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程学新,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太德,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委托代理人申海松,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勇诉被告黄太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勇于2016年7月6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370元,共计3030元,由原告徐勇承担。
审判员 徐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