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刑初393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周某强制措施2016年6月23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6)392号指控事实2016年6月16日16时3分许,被告人周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莱西市河头店镇某村往莱西市河头店镇某村行驶至Sxxx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青岛市公安局物证检验认定:在送检的周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5mg/100ml,属醉酒状态。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刘兴俐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昕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