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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执598-1号

颜秀贞、闫志军等与杜乃军、高密市全顺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颜秀贞,闫志军,闫志芹,杜乃军,高密市全顺物流有限公司,李成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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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598-1号申请执行人颜秀贞,居民。申请执行人闫志军,居民。申请执行人闫志芹,居民。被执行人杜乃军,司机。被执行人高密市全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朝阳街道夷安大道南首李家八里庄。被执行人李成茂,居民。申请执行人颜秀贞、闫志军、闫志芹与被执行人杜乃军、高密市全顺物流有限公司、李成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坊交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已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不对审理中保全的被执行人高密市全顺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G×××××号牌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评估、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密市全顺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G×××××号牌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周振华

审判员 王晓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祥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