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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重字第15号

刘金学诉刘德金、刘春伟,第三人王长江、双辽市茂林镇翔羽奶牛专业合作社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0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刘金学,刘德金,刘春伟,王长江,双辽市茂林镇翔宇奶牛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重字第1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刘金学,1949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系死者刘铁的父亲)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德金,男,1948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

委托代理人:张宝玉,四平振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刘春伟,男,1971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双辽市,机关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宝玉,四平振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王长江,男,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双辽市。

委托代理人:温雅萍,四平市三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宝海,44岁,汉族,吉林省双辽市。第三人,双辽市茂林镇翔宇奶牛专业合作社。(茂林奶牛社)法定代表人,刘德金,系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学诉被告刘德金、刘春伟,第三人王长江、双辽市茂林镇翔羽奶牛专业合作社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学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55元,由原告刘金学负担。

审判长 :魏士萍

审判员 :田志军助审员 :刘丽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 彭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