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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民初104号

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安吉惠家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安吉惠家超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初104号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惠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时代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顾忠华。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惠家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吉惠家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吉惠家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吉惠家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莹

审 判 员  项炯

代理

审判员  王芝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