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12民初295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季晓苏,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宋学庆独任审判,于2016年6���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季晓苏、被告邱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
被告一直以自我为中心,有关家庭事务不与原告商量,并且不尊重原告父母亲,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无果,感到十分痛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邱某辩称,原告长期在外地工作,答辩人一直在家里操持。有关家庭事务都和原告说过,具体都是由答辩人办理。答辩人尊重长辈,还照顾大女儿坐月子,一直都是为了家庭尽心尽力。为了家庭完整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张蕾(已成家)、××××年××月××日生育次女张小楠。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后因双方性格问题,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认为已无法与被告沟通,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等各项书证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已有二十多年,并共同育有两女,已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后为生活琐事产生争执,系缺少沟通导致。原、被告理应相互尊重、增进沟通、共同化解矛盾,珍惜彼此感情,维护家庭和睦。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而被告表示为了家庭完整,坚决不同意离婚。故本院衡情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请,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邱某离婚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代理
审判员 宋学庆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顾胜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