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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3执保56号

申请人徐美军与被申请人阿拉善盟明利土石方剥离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美军,阿拉善盟明利土石方剥离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3执保56号申请人徐美军,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阿拉善盟明利土石方剥离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居延路2-238号。法定代表人李军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美军与被申请人阿拉善盟明利土石方剥离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的石料款10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济纳旗支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8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阿拉善盟明利土石方剥离有限公司在中铁京新高速第六项目部的石料款1080000.00元(壹佰零捌万元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春 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胡格吉乐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