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163号申请人四川鑫泰力电缆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兴新路。
法定代表人:高孺。被申请人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珙县珙泉镇凤天三组。
法定代表人:赖大军。
申请人四川鑫泰力电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鑫泰力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4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鑫泰力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价值44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四川鑫泰力电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44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劲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宋佳夫 来源:百度“”